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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7:47 解放军报

  吴正前 周斌

  不久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它标志着党内监督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一重要举措对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贯彻好《条例》,关键是抓落实,激发党员干部的内在驱动力,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一个人,特别是具有一定权力的领导者,面对五光十色的社会生活,如若失去自控能力和外部力量的制约,难免不偏离人生的正确轨道。执政党的成员肩负着组织和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虽然是社会的先进分子,但如果放松要求,失去监督,同样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条例》的颁布试行,客观上增强了对党员的约束力,但要真正发挥效力,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还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常常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之外,习惯于监督别人,严以律人,宽以待己,听不进不同意见,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甚至一听“监督”二字就“过敏”、反感。这是党内监督失之于松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首要的是有接受监督的意识。近年来不断有高官“落马”,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但不愿意接受监督却是共同的。事实告诉我们,新形势下消除腐败现象,必须从内心深处设一道防线,时刻警惕不良社会现象的侵蚀。因此,我们必须自觉强化接受党内监督的意识,克服不愿意接受监督或仅仅把监督当作一种形式的错误思想,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增强落实《条例》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公正无私,克己奉公,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愿意接受监督,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付诸行动。有的人嘴上欢迎“监督”,实际上一旦触及自身问题,就暴跳如雷;有的虽然暂时表示愿意接受监督,但一有适宜的环境便我行我素;有的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愿意接受,对来自下级或群众的监督则不情愿;更有甚者,对那些敢于监督的人耿耿于怀,伺机打击报复。这些做法,既使得下级不敢监督或对监督失去信心,同时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所以自觉接受监督,根本的是要依据《条例》的要求,付诸实践。《条例》中的十种监督形式,是从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自觉遵照执行,逐条加以落实。可以坚信,真正把这些监督方式落到实处,其效果必然得以充分体现。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纳入党内监督的范围之内,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以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体现党的先进性。

  自觉接受监督,还应树立持之以恒的思想。贯彻《条例》不是一劳永逸、一蹴而就的事,更不能刮“季节风”、下“雷阵雨”。一方面,党的生活中积淀的诸多问题需要依据《条例》一点一滴地去解决,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另一方面,贯彻《条例》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形成一种人人自觉接受监督和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的氛围和习惯,而不仅仅是为铲除几个腐败分子或解决几个具体问题。所以对《条例》必须牢固树立长期贯彻落实的思想。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紧迫感、责任感,还要看到贯彻落实《条例》的长期性、艰巨性,既以《条例》为镜子,认真解剖自己,又以《条例》为准绳,时时约束自己。总之,要始终把自己置于党内监督之下,做到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处世,清清白白为官,努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解放军报2004年05月1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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