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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时评:“编外”执法当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8:00 大江网-江西日报

  据报道,某市一些街道从居委会、停车场管理人员中聘任“协管员”,充实街道打击假烟的力量,这些“协管员”每周必须不少于3次配合执法人员对辖区的卷烟零售户、出租屋和货场进行检查。

  查处假烟,无疑是烟草专卖局的一项行政执法行为,而执法是一件直接与公民人身财产关系紧密的事,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稍不注意,其行为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于在社会上所聘请的执法“协管员”通常不具备执法资格及专业素质,这些人参与到具体执法行为中来,不懂得如何规范行政、规范执法,难免就会做出损害公民权益的事情来。这样的例子,已不鲜见。

  现在一些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以执法力量不足为由,随意聘用临时工执法的现象不少。这些“编外”人员与执法对象直接接触,就形成一种执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制,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要获得行政执法权,只可能通过两种途径:一为行政授权,二为行政委托。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因此有关部门聘用的“协税员”、“协管员”、“城管员”等等“编外”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没有编制,没有工资福利等经费保障,仅有执法机关给予的少量补助,甚至是从执法收入中提取佣金,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编外”执法人员就有可能把执法变成谋取私利的手段,以至于产生各种侵民扰民的事件。再者,许多编外人员经常处于执法的最前沿,很多执法机关都喜欢将棘手的行政执法工作交与他们完成,某些素质低下的人,往往无视法律法规,常常采用自己认可的方式简单粗暴地进行“执法管理”,使许多执法行为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违法行径,不仅完全破坏了依法行政的目标,而且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执法行为,可以看成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权”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须的,是一种公权行为。一个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明程度,是构成该地区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往由于法制不健全,行政执法走的是群众路线,这有其历史的原因。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依靠群众执法的思路也需要转变。这就必须迅速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效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程度。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编外”人员执法的方式应不予采用。我们不能总是等到某一行政部门所聘请的“编外”人员出现执法事故后,才去清理整顿,那对建设完善的法制社会是十分不利的。

  (李坚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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