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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热线:他是否属于超期羁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8:28 大江网-江西日报

  编辑同志:

  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中,我儿子是从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但我儿子在判决前已被羁押6个月零7天。请问,我儿子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超期羁押范围?

  谢波

  谢波同志:

  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短是3日以内,最长为30日;侦查羁押时限最短是2个月以内,最长为7个月;起诉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1个半月;一审时限(除适用简易程序20日以内外),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羁押期限不确定的情况,如,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等等。所以,如果办理你儿子一案的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了刑诉法的上述规定,每一环节均未超过《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环节办案期限的规定,就不属于超期羁押;反之,就属于超期羁押。

  婺源县检察院 王慈生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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