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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司法赔偿案件数量偏少 去年仅审结84件,专家认为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8:41 南方日报

  本报讯去年我省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84件,案件总数偏少。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获得的消息。与会专家学者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就此问题进行了观点碰撞。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付洪林介绍,我省法院从1995年开始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至去年底为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173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共323件。

  国家赔偿法颁布第一年的1995年,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未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到去年,全省受理的此类案件总数达到84件。

  数字对比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侵害时,寻求国家赔偿救济的意识在逐渐增强。

  数量偏少不容忽视

  虽然我省的司法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据会议透露,去年四川省共审理司法赔偿案件298件,比我省高出214件;2000年至2002年,广西共审结此类案件409件,而我省只有172件。湖北省近几年每年审结的司法赔偿案件均在300件以上。

  我省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区,受理案件数量反而大大少于很多内地省区,甚至西部落后地区。

  “虽然不能说司法赔偿案件数量越多越好,但我省的案件数量过低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调研。”与会部分专家和赔偿办工作人员有此共识。

  办案规程不断规范

  事实上,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得到落实,省法院于去年对《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试行)》作了较大修改,推出了立审分离制度、确认与赔偿分离制度、听证制度等新的程序性规定,对申诉和再审程序进行规范,对审限制度进行强化。

  “我们推出听证制度,目的是希望赔偿申请人能够和赔偿义务机关面对面地摆事实、讲道理”,付洪林说,“但由于《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听证制度的明确规定,这项制度的普遍实施存在一定难度。”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器运转成本

  与会人员就我省司法赔偿案件数量偏少的原因进行了讨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认为,国家赔偿法从立法的角度上是有瑕疵的,主要表现在:申请程序的不公正和行政化导致该法难以执行。法律将侵权行为确认权和决定赔偿的权利分离,确认权由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这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确认其行为是否违法的权利,因此“确认程序成为了一个‘障碍程序’。”

  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戴群策认为,案件获赔率低、国家赔偿采取抚慰性原则致使计算标准偏低以及国家机关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是导致公民不敢、不愿采取司法手段解决公权违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据会议介绍,去年全国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约有4000件。“这说明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过错侵犯确实存在。”与会专家强调。

  “国家赔偿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赔偿,不能将国家赔偿责任误认为是国家机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应该视为国家对国家机器运转所承担的成本。”付洪林表示。

  本报记者 曾庆春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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