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学法:签了调解协议岂能反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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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8:50 金羊网-新快报 |
主持人: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因车资问题发生争执,司机挥拳打伤了乘客。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签了调解协议,乘客得到500元的赔偿。可是,该乘客事后又反悔,并起诉司机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索赔4万余元,因理据不足,最后被判败诉。 新快报记者 杜巧巧 通讯员 朱赞锋 案例:温某是广州市电车公司某分公司的司机。2003年1月16日早上约6时30分,洪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万华花园546路车总站乘坐温某驾驶的公共汽车前往环市路。随后二人因故扭打起来。 洪某后来在派出所做笔录时称,因当时司机没开灯,他看不清,本须1元车费,他只投了8角,后经司机提醒他补投了2角。他和司机发生了争吵,当车行驶至金碧花园站停车时,温某挥拳打伤了其脸部和胸部。洪某随后打“110”报警,温某则让其他乘客转乘另一辆车后与洪某将车开回总站,到站后温某就跑了。 派出所民警记录案情后,找到该车总站的书记与洪某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为:由温某所在公司代付500元给洪某,洪某接受赔偿后不再追究责任。洪某收款后并立下了收条。 但是,洪某后来将温某和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称自己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收下500元的。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共计4万余元。 判决: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此事件中,双方均有过错。但温某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洪某认为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且已执行完毕。因此,驳回原告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除非有证据证实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否则调解协议就有效,不能反悔。 所以,在签调解协议或者合同时,要仔细想清楚,自己是否真愿意接受这样的条件,否则一旦签字,后悔可就来不及了。(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