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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秀”,怎一个罚字了得 日前西安警方出台规定处罚攀高自杀者引发广州市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9:41 南方都市报

  提示

  “跳楼秀”,一个近乎黑色幽默的词汇,它将带有惨烈色彩的“跳楼”与带有娱乐性质的“秀”结合在一起,传达出的满是苦涩与无奈。以生命作为抗争最后手段的弱势群体本应得到同情,但愈演愈烈之风却又带来了社会资源的耗费和无辜公众的不便。日前西安警方发出通知对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要挟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时在公众情感上引起了不同反应。显然,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但除了处罚,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呢?

  记者调查

  5月6日下午1点多,在海珠区两个路段几乎同时间出现了攀高自杀讨薪事件,在警方劝说和工头如数支付工钱后,当事者走下高处。在现场围观的市民黄先生摇摇头称:“这样的‘自杀’见得多了,无非是通过这种极端方式达到个人目的。”

  据警方相关人士透露,类似这样带有某种威胁、要挟意味的攀高自杀现象,近年来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平均每月都会碰到七八起,元旦至春节前后的高峰期更是多到几倍。当事人此举多是因讨薪、婚恋等问题。广州市消防支队的一位干部也表示,像这样在城市公共设施上攀高扬言自杀的现象,确实比往年显著增多,但具体数据不清楚。

  “事关生命,相关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求援手段,花多大的执法成本,都可以理解,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其中不少人是在为个人目的‘作秀’,而整个社会却为之付出了高额代价”,广州市公安局一位资深警官说。

  据他介绍,通常警方在接到报警后,会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根据当事人的情况通知消防、劳动及120等部门,还会通知相关纠纷人员,当事人家属等。“少则需要上十人处理,多则三四十人。”除了对高空自杀者实施紧急救援时动用的人力物力外,事故现场还往往造成交通阻塞、大面积停电、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令受影响者苦不堪言。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解救下来的高空自杀者,正常情况下多半经教育说服后送其回家,少数造成严重社会混乱情形的,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内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

  观点交锋

  赞

  处罚有利刹住歪风

  俞先生:以自杀进行要挟、以一己利益为出发点的自杀秀风气,肯定不应该助长。如果不对自杀秀采取一定措施,容易滋长这种“威胁式”办事方式,再则会令多数人利益为之受损,这些显然不符合法制精神。

  惩罚是为了保护生命

  杨先生:我觉得对高空自杀者,特别是借助公共设施自杀的人采取一定治安处罚,还是有必要的,至少可以让那些自杀者在自杀前有些顾忌,不会轻易采取过激行为。警方这种看似无情的做法,恰恰是对民工生命的保护。

  保障大多数人利益

  林小姐:公安部门通常是对社会上发生的紧急情况施行救援的,但是如果经常用于这种“跳楼秀”的救援工作,为类似非警务活动消耗警力,无疑会给正常的应急抢险工作增加压力,那么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所以应该对这类人采取相当处罚。

  弹

  雪上加霜不人道

  支小姐:我相信大部分自杀的人都有不得已的原因,是真的想自杀,作秀的毕竟是少而又少。对自杀者自杀未遂后又采取一个处罚条例,有点不人道,也不现实,试想,如果一个人因为没有钱活不下去而去自杀,难道其后还要对他罚款吗?再如果自杀者死了,难道还要因其死造成的社会代价而去罚家属吗?

  尊重生命最重要

  李先生:生命是一个人最可宝贵的,为挽救一个生命,而动用社会公共资源,本来就无可厚非,不应该去责备以生命为赌注的各种自杀者。哪怕那种“全民动员”式的营救,导致了交通堵塞、部分市民经济受损,但事件同时不也进行了一场弘扬无私救人风尚、清除自私自利冷漠心态的教育吗?

  是否作秀难以判定

  徐先生:有人攀高自杀,对其究竟是真想自杀还是假自杀,理论实践上都很难判定。而仅仅凭借这一模糊前因,而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没有处罚根据;再则自杀者本来多是一时冲动,如果想到自杀未遂,还要下来受罚,会不会真的一死了之呢?这样的话,对自杀者实施处罚的规定,则是助人去死,是不道德的。

  专家点评

  有道理但欠细致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王宁教授(博导):社会机制不健全,以自杀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者肯定会有,这也是无法通过罚款消除的。对于那些为争取个人利益上演“自杀秀”的人,社会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给与救助,但在他的利益得到满足后,可以令其拿出一部分作为对社会成本的补偿。目前个别城市明确出台要对利用城市公共设施自杀的人采取一定治安处罚措施,总体来看,有一定道理,但不够细致,不够人性化。

  不可一罚了之

  广东省人大代表、监察厅特约监察员、高级律师朱烈玉:日前西安针对高空自杀行为作出的一个专门处罚通知,其实在立法精神上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吻合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西安的那一处罚通知则是专门针对攀爬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样的通知,在对社会广泛宣传、引起重视,特别是预防“自杀秀”都应该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高空自杀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公安、消防人员绝对应当对自杀者救助为先。同时,更重要的是,对借助城市公共设施自杀的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引起自杀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对症下药。

  小调查

  调查问题:是否赞成对攀高扬言自杀者进行处罚?

  调查总人数:20人

  意见人数 比例

  支持处罚 735%

  反对处罚 945%

  区别对待 420%

  点题有奖:

  E-mail:wangqin567@vip.sohu.net,传真:020-87373419

  话题留言板

  上期话题:《小眼睛盯得住大眼睛吗?》

  yangri:贵报5月7日《小眼睛盯得住大眼睛吗?》一稿,读后颇觉不是滋味。其实在我看来,什么“枕头风”、“廉内助”之类,本身就很空洞,如今却要将反腐跟官员家里的“小眼睛”捆绑,这除了撕裂亲情之外,社会和家庭还能够得到什么?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夫妻和至亲之间是避免相互检举和质证的,其目的是避免彼此的尴尬和顾及彼此的尊严。简单地说,夫妻或至亲之间,相互举报和质证并不是法定义务。即便“小眼睛盯大眼睛”已势在必行,也要顾及小眼睛是否真正出于自愿,不要让小眼睛在承受各种困扰之后,再在其幼小的心灵上再划上一刀!

  欢迎参与本期话题讨论。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卢汉欣 方谦华 谭伟山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晓红

  黑色档案

  今年以来本报报道过的部分攀高自杀事件

  2004年1月3日,一名男子爬上高压线架,致使白云区大片面积停电来救人。

  2004年4月21日,海珠区一名妇女因工作受委屈爬上高压线架,后被消防队员解救。

  2004年4月13日,一男子爬上内环路永福路段寻死。警方在现场劝解该男子向记者竖起大拇指。

  2004年4月14日,芳村区一女子爬上龙门架被消防队员解救。

  图:

  跳楼,围观者众,极易造成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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