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有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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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1:28 华夏时报 |
;本报记者蔡义鸿报道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完善综合地价款缴纳方式,避免投资行为,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于5月20日起执行。 将于5月20日起执行的《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进行了重大调整,《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同时规定,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住房指导处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说:“现在不能回答你提出的有关问题,国土房管局将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对外发布具体内容。”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