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罚款引发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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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6:3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50元钱算不上一个大数目,但凤阳县农民潘海滨却为当地派出所罚他50元,毅然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二审法院的法庭上讨回了公道。 2001年1月9日,潘海滨的儿子在家中出生后,未按规定在一个月之内去派出所申报户口。2002年5月1日,凤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该所的警务公开栏内张贴“新生儿出生入户须知”;2003年1月1日,又在潘家湾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通知”,通知注明,“往年出生未入户的人口,请务必于2003年3月底之前到城东派出所申请登记入户,逾期派出所将不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潘海滨看到通知后,于2003年3月17日、24日从有关单位补办了二孩生育证及出生医学证明。3月25日,他到派出所为儿子办理了出生登记。4月8日,城东派出所以潘海滨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为由,对潘海滨治安罚款50元。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派出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潘海滨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虽未按规定为其子申报户口,但在派出所通知规定的3月底前申报了新生儿入户登记,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不应受到治安处罚50元罚款,派出所作出的治安处罚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滁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虽在警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贴有关“通知”,但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已通知潘海滨本人。而潘海滨已在派出所2003年1月1日的通知所规定期限内,为其子办理了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他的行为并不属于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行为,派出所作出的处罚裁决无事实依据。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凤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