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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口岸城市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6:3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 记者富子梅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国家允许的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据悉,公告中明确的18个药品进口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1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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