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伤提款人 取款机成“被告”(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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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0: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柜员机灯箱封板脱落伤人 原告邓某的代理人称,2003年8月10日傍晚,原告邓某到中国银行深圳某支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取款机上方的灯箱封板脱落砸向邓的头部,将其砸昏在地,不省人事。银行保安一番推脱后终于将其送到附近沙河医院检查,进行了X光透视、CT检查。当时支行负责人叫人装好灯箱,却未对当事人进行足够关心。此后多日,当事人头疼欲裂,无法正常工作,并致使其所在公司研发小组的项目无法完成。后经北大深圳医院、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脑震荡。 原告方认为,柜员机灯箱封板在邓某正在取款时脱落并将其头部砸伤,这一结果对邓某当时甚至以后的生活、工作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邓某3个月没有上班,所接的软件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因此原告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及9万元的项目奖金损失;原告因被砸后被迫休息3个月,因而提出误工费损失1.5万元的赔偿要求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总计16.1万元人民币。 银行否认原告被砸昏 而被告方则称,当时灯箱封板只是一端脱落,另一端仍固定在灯箱上,是否砸伤原告很难断定。被告代理人还当庭播放了当时柜员机的监控录像:原告退离柜员机,还用手轻敲了一下脱落的封板,然后又返回来取走了钱,紧跟着又有一人在脱落灯箱封板的柜员机内取款。被告代理人认为,邓某当时根本未被砸倒,更谈不上不省人事,不可能造成脑震荡,因此也不存在补偿精神抚慰金问题;对于原告的误工及奖金损失,被告认为公司给其开出的3个月休假证明与医院开出的休假6天出入太大,其项目奖金是可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更无法律依据。 被告还称,事件发生后,被告出于对顾客的尊重,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原告提出的银行方面对此事漠不关心,被告认为责任在于原告提出了太离谱的索赔要求。(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