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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差耽误了越洋官司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0: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记者 李钢

  上诉人在美国用传真向中国的法院提交上诉状,但是中国方面收到时却超过了最后的诉讼有效期一个多小时。上诉人提出,美国在时差上比中国上晚了12个小时,所以仍应在有效的诉讼期内。遇到这种情况能否准许其上诉?5月9日,法院要求诉讼双方各自提交一份报告,对这一问题提出各自的理由,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定。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例因为时差问题引发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例。

  女翻译与美国人同居

  当事人威廉是一名美国人。他说,他在多年前来到中国工作,在此期间,与自己雇请的女翻译吴某产生了感情,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一直同居生活。在此后交往的日子里,吴某一直催促着威廉,希望他能够尽快与自己结婚,而威廉也答应下来。在2002年初,吴某向威廉提出要他在广州购买一套住房,以便他们两人在婚后居住。威廉自然也答应下来,并且双方选定了位于东山区淘金路淘金华庭的一套商品房,房子认购价为人民币75万多元。在2002年的4月11日,吴某与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随后,威廉因为工作调动,返回了美国。虽然他人离开了中国,自2002年3月份起,他先后支付了68700美元给吴某,要求吴某用于支付上述商品房的购房款。

  因为买房产生纠纷

  威廉说,到了2002年的6月,他得知吴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那套商品房。这下他可不干了,因为他一直要求吴某用威廉的名义购买,所以他认为吴某是用欺骗的手段骗得了他的财产。为此,他要求吴某归还那些购房款项。但是被吴某拒绝了。随后,威廉就起诉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威廉还提供了一份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记录,电子邮件的主要内容就是吴某和威廉之间谈论汇款购买房子并结婚的事情。

  但是吴某则答辩认为,威廉一直知道吴某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买受人,而且此前没有提出过异议。她认为,威廉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并已经实际履行,其收取的赠与款也仅是55000美元。

  而吴某请来的一位美国籍的证人称,吴某为威廉从事翻译工作一年半,但是威廉从来没有兑现报酬给吴某。而吴某到了美国之后才发现,威廉原来在美国早就有一位韩国籍的妻子,就提出要威廉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威廉则对此认为可以用钱来解决问题。他和威廉之间还谈论到威廉在中国不可能买房子,也不可能有婚姻。而在美国买房子有两种方式,一是将买房子的合同寄给对方,然后由对方签订并经过公证即可。二是在法庭上申请授权委托书,然后本人签名,再委托他人购买。而且,威廉还曾经告诉他,之所以不在美国进行诉讼,是因为他在诉讼时曾经撒谎,在美国没有人会听他的。

  此外,根据认购须知,外籍人士购房需持有公证处出具的中文译本身份证明文件和提供广州户籍的联络人资料及办理购房契约公证等。而这些证明,威廉却无法提供。

  一审认定购房款是赠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多方的证言,吴某取得财产是否为没有合法根据,是否为不当得利,威廉没有完成完整的证明过程。相反,根据诉讼双方之间交往多年的事实,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赠与财产的感情基础,而财产的赠与以财产转移作为其成就的条件,该案中55000美元又已发生了转移的事实,产生了实质性的转移效果,威廉的给付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财产赠与性质。因此,吴某所取得的财产难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威廉的起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威廉败诉。

  上诉状晚了一个多小时

  一审判决的日期是2004年的1月13日,根据该案的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威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吴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威廉对此判决自然不服,他改聘了其他律师,准备上诉。在2004年的2月13日凌晨(北京时间),他将自己的上诉状通过传真机传真到了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根据传真件的时间记录,法院收到的时间是凌晨的1时39分。可是,根据判决日期加上30天的上诉期,威廉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间应该是北京时间的2月12日的24时。也就是说,他的上诉状超过了这个期限。依照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超过了上诉期限,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就不会被支持。

  原告方:美国时间还没过

  可是,威廉及其代理律师却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他们认为,由于美国和中国有12个小时的时差,虽然中国方面收到传真的时间是2月13日的1时39分,但是通过时差的计算,在美国,此时仍然是2月12日,而且,国际长途传真件本身也可能存在发与收之间的时间差。据此理由,他们认为,威廉提交的上诉申请仍然在有效期内,并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被告方:应以北京时间为准

  对此,省高院法官为了公平起见,要求双方都提交一份报告,阐明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定。

  吴某的代理律师在报告中认为:该案已过上诉期限,应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并终结本案。他说,2004年2月12日24时这个时间是固定的,无论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提交或以邮递的形式(投递的时候)或其他方式都不能超过该期限,否则就是超过上诉期限就要承担失去上诉权的结果。而且,上诉期所指的三十天指的是北京时间,也就是诉讼地法院的时间,因为法律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它所规定的必然是其所属国的标准时间,而不能指其它国家的时间。时差的问题根本就对上诉的期限无任何的影响,以时差为由主张没有超过上诉期限是无任何法律根据的。由于传真所具有的同步性,本案原审法院收到该上诉状的时间是2004年2月13日的上午1时39分,也就是此时在美国的“中国时间”也就是在此时间的前后(发和收应该不超过3秒钟),因此显然超过上诉期限。

  据悉,省高院将根据双方的理由,尽快作出裁定,是否受理该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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