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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牡丹交通卡补办费引发官司 北京一消费者起诉银行收费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0:5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穆东升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牡丹交通卡补办费引发的纠纷案,原告喻山澜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对牡丹交通卡补办高额收费无合法依据。

  去年7月份,喻先生不慎将牡丹交通卡丢失,工商银行宣武区白纸坊储蓄所在为其办理补卡手续时收取了100元补卡手续费。事后,喻先生了解到:该补卡收费标准并没有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北京市发改委审批,违反了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喻先生据此认为,牡丹交通卡作为工商银行与北京市交管局联合发行的不单独收费的IC卡,理应执行这一规定,要求银行退还不当得利,对自己制定的现行补卡收费标准立即废止,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新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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