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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孝敬协议”的负面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4:34 信息时报

  马赛克

  “要关心家长的身体,遇到家长生病,要像家长关心自己一样”;“要体贴家长的辛苦,主动为家长做一些家务”;“不要只顾自己,有好吃的东西要先让家长吃。”……这些“条款”是广州天河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与父母签订的《孝敬教育协议书》。

  孝敬教育已成为学校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据报道,在学生与家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并签订《孝敬教育协议书》是天河区该校孝敬教育的特色。是的,我国古代就有“忠以孝为本”的训导。然而,用签订“孝敬协议”的方式来促使孩子孝心的形成,笔者总以为这是弊大于利的做法,甚至还可能因“协议习惯”而使孝心的体现趋于表面化。

  孝心的根基是出自肺腑的爱心。因此,孩子对长辈首先要有发自内心的热爱,而后才能孝顺和尊敬,而不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或“尽责任”。然而“孝敬协议”本身就带有较强的“强制”色彩;而且,父母与子女双方就只能在这个固定“框架”之内履行各自的承诺。表面上看,其约束力似乎很“到位”,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就已使孩子远离了人性本就具备的血缘亲情,而把注意力全集中在“履约”层面上了,于是他们就只能对照死板的“条款”机械地操作“孝敬”。

  因此笔者认为,该学校让孩子与家长签订“孝敬协议”以进行孝敬教育,其实属于一种“懒主意”,老师以为这样的“协议”一旦签订,孩子就能从内心具备孝敬之心,就能养成孝敬长辈的习惯。但这样做的可能结果是:有“协议”约束的时候,孩子当然能作出很好的“孝敬表现”,却当孩子长大成人后,因小时候未能感受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血肉亲情,缺失了真感情,“孝敬”起来就难免让老人觉得“格格不入”。

  有鉴于此,笔者看法是,在进行晚辈对长辈的“孝敬教育”上,学校不能把社会上的约束手段照搬使用,更不能将晚辈与长辈的亲情关系置于一纸“合同”上;而应以循循善诱的心理教育、行动引导等手段来使孩子的孝心成为发自内心的自觉意愿。(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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