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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改良”不如“淡出”(自由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7: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为保护低收入家庭,遏制经济适用房投机行为,北京市房管局颁发新通知,一是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之内不准按市场价出售,二是规定按市场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据5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

  应该承认,北京市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价转卖的行为,但如新闻中一位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所言,“真正让经济适用房为低收入家庭服务”则太过乐观了。因为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用以居住或者出租同样违背经济适用房所追求的目标,而上述规定对这种规定仍然没有约束。

  经济适用房原本是为中低收入家庭准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低收入者仍然承担不起;二是房型普遍偏大,甚至出现了复式结构,这更是把很多中低收入家庭挡在门外;三是资格认定把关不严,使高收入者混入其中,而这些高收入者往往因为“有关系”又能够在紧俏之中捷足先登。

  这其中“资格认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这也确实是一件操作难度很大的工作。一来,房管部门人手有限,不太可能对申请者逐一调查核实;二来,即使有人手,也将耗费巨大的行政资源,这等于提高了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实际上,各地都把这件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责直接“委托”给了开发商。然而,逐利是商家的本性,嫌贫爱富也是商人的性格。只要房子卖得快,他们怎肯劳心费力去调查购房者是否真正“中低收入”呢?资格审查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

  与此同时,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存在,使目前的住宅市场实际上处于“双轨”的状态。“计划经济”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显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经济适用房一直为经济学家和房产商们所诟病的。

  一个微观的,一个宏观的,上述两个方面才是经济适用房的主要问题。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其实也就是经济适用房该不该存在的问题。其实,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政府应该致力于帮助那些家庭“有房住”而不是“有房产”。令人欣慰的是,很多地方已经决定逐步缩小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直至最后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因为廉租房的面积较小、条件简陋,而且不存在“投资赚钱”的问题,因此自然而然地就会成为低收入家庭的“专利”。这样的话,既容易操作,又符合目标。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1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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