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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收费即将改变 本月31日举行听证会,听证稿已上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江煜宸)深圳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听证会将于5月31日下午2时半在工商物价大厦5楼会议室举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6名消费者代表(业主)和6名经营者代表(物管公司)将通过向社会公开聘请方式产生,这是记者从深圳市物价局了解到的。

  据介绍,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现行收费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行业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集中体现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某些纠纷,没有制度上的依据及保证;现实中存在的不少收费问题,缺乏必要的规范,查处没有依据;现行收费指导标准,存在结构矛盾。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收费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据了解,本次听证会主要对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新近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价格听证。有意参加听证的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委托书,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报名,听证代表资格将从报名者中遴选并以聘书形式确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听证稿)》已在网上发布,具体网址为:http://www.szaic.gov.cn。

  优秀小区收费不得上浮

  本报讯(见习记者/江煜宸)据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的物管费标准相比,《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听证稿)》),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变化,最突出的是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政府指导价范围缩小,业主委员会对物管费有更大发言权。

  收费标准由物管与业主约定

  《通知(听证稿)》缩小了政府指导价范围,规定除了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非住宅物业及别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各类物业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仍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通知(听证稿)》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无需报物价部门审核;同时规定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的临时业主公约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取消物管费收费许可证

  物业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公示,《通知(听证稿)》取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十项费用,除了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增设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实行强制收费。

  起始层住户不交电梯费

  对于以往争议很大的优秀小区收费标准上浮的规定,《通知(听证稿)》提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的物业单位,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上浮。

  另外,关于中央空调运行维护费和电梯运行费的争议,《通知(听证稿)》明确规定:中央空调运行维护成本计入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央空调发生的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分摊。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按该物业收费标准的80%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规范房屋装修费

  《通知(听证稿)》对房屋装修费进行了规范。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一次性向业主收取;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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