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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举措 公务员8种不良行政行为要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6:27 人民网

  人民网济南5月13日电(记者冀瑞杰)记者今天从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工作效能、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廉洁守纪等方面对公务员行政行为提出了要求,并对不良行政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理规定。

  对发生不良行政行为的公务员: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受到投诉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为基本称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7.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对发生不良行政行为公务员所在部门:1.被举报、投诉1人次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2.被举报、投诉2人次以上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意见》同时规定,对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公务员及时给予奖励,特别是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连续两年优秀的,可提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省人事厅和省监察厅分别设立了行政行为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省人事厅的投诉电话是(0531)6010101,电子邮箱是gwyts@sdrs.gov.cn;省监察厅使用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电话(0531)6912345,网上投诉地址是http://www.dic-s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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