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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未入基本养老保险不办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3:16 人民网

  网友:惠铭生

  5月9日,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该厅已向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提出了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凡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表面上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这一要求是为了加强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笔者细细咂摸,认为这项规定治标不治本,牺牲的恰恰是职工的利益。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能依法获取国家、社会的物质帮助,其显著特征之一是具有强制性,即交纳养老保险是经过政府立法予以实施,不论单位和个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但是,一个职工是否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不是职工个人所能决定。按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一般是以单位为缴费单位统一办理、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于目前我国交纳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合理负担的原则,即社会保险费用主要依法由个人和企业交纳。有些企业、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为减少资金投入,故意不为职工办理、交纳养老保险,或者逃避交纳;有些企业、特别是老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力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因此,一个缴费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交纳足额养老保险费用,其主动权在企业,而非职工。职工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不可能“操纵”企业行为。因此,作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交纳养老保险不办理退休”,显然把“板子”打错了对象,把企业过错转嫁给了无辜的职工,牺牲的是广大职工的利益。而真正对职工办理、交纳养老保险承担责任的企业却没有受到制裁。

  再者,“未入养老保险不办理退休”这个要求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公民的退休权是宪法赋予的。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很显然,湖南省的这一规定,因为企业的过错而剥夺了企业职工的退休权。其实,有些企业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办事,也不会出现企业职工“未入养老保险”这一现象。另外《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但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不为职工办理、交纳养老保险,损害职工利益。

  养老保险被称为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岗”,它涉及到职工退休的基本生活维持和生存问题。假如因为企业原因而使一些职工失去了退休权,享受不到国家与社会的物质保障,那伤害的是职工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劳动和保障部门,针对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做“甩手掌柜”,企业不为职工办理、交纳养老保险,劳动和保障部门应追究的是企业责任,惩戒的是企业法人代表;应依法加强的是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其及时为职工办理、交纳养老保险,而不是简单“剥夺”掉职工的退休权,变相惩罚职工。只有这样,才能标本皆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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