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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从严治党”的四个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3:26 人民网

  网友:邵道生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条例》第二条中得到了再一次强调。

  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党不管党”,那是无法想象的。那么,怎么个管法?只有两个字:就是“从严”,松松垮垮、疲疲沓沓无论如何是管(治)不了党的。所以,管党(治)一定要“从严”。翻一翻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的著作、文章,可以找到许许多多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论述,譬如,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之说。

  不过,只要你不是故意回避现实,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确是执政党遇到的一个“大难题”。它,不是出在理论上人们认识不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实际上这简单到了无需论证的地步),而是在实践上存在着“总是解决不怎么好”和“总是解决不怎么了”的难题,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执政党总要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之原因所在。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总是解决不怎么好”和“总是解决不怎么了”呢?

  原因当然是复杂的,政治家、理论家和实践家们肯定有自己的见解,而对中国社会发展还算比较关心的我当然也有自己的认识,这儿谈的也算是自己学习《条例》的一个体会吧(当然,属于抛砖引玉的一孔之见)!

  第一,缺乏监督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缺乏制度保证。

  一二个人出问题,还是好管的,一大帮人出问题,就比较麻烦、比较难了,这就叫“法不责众”(或“纪不责众”)。现在大家明白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对“第一把手”的“管”,是对“第一把手”的“严”,一般来说,各级党组织的“第一把手”都管好了、都严对了,那么,就可以“放心睡大觉”了(邓小平语)。但是,在过去,各级党组织的“第一把手”的权力实在是太大了,譬如,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当到了我这一级,就无人监督了。”沈阳的土皇帝慕绥新说:“国家的法令、法规在我这里也得变通执行。我同意的执行,我不同意的就不能执行。”……所以,各级党组织的“第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这是个“通病”,结果是什么?是“谁都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在缺乏管(治)的制度保障情况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又怎能落实到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行为中去呢?所以,它也就只能停留在政治口号的号召式层面上了。

  第二,党內的“山头主义”现象阻碍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

  在这里我提出了一个“党内的‘山头主义’现象”这一“敏感”而又有带有“争议成分”的概念。

  “党内的‘山头主义’现象”这一提法有没有根据?大致有以下几点:(1)过去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下经常进行“党内路线斗争”,因而经常有“路线内”(“正确路线”)和“路线外”(“错误路线”)之分,前者是“自己人”后者则是“外面人”,一般的规律是对“自己人”不怎么太管也不怎么太严,对“外面人”当然是“严管”的,必须看到多年来形成的这种“自己人”和“外面人”的带有“山头主义”色彩的管理模式仍有一定的影响。(2)党内提拔干部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你办事,我放心”这种上级决定下级的“六字方针”之模式,这一选官模式带有一定的“人治性”,有一定的“非理性的情感因素”起作用,容易产生“你是我的人”、“他是他的人”这一“山头主义”倾向,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也就比较难了。(3)受当今腐败窝案串案特点之影响。如今社会腐败经常呈现以“第一把手”为中心的官员链,这些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经常是将自己“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放到“关键部门”、“要害部门”,腐败分子的这一发展特点使这些地区(或单位)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变成一句空话(指案发之前),同时也加大了案发之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难度。

  第三,“问责制”难以在组织用人领域中实施。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说得好:“我这里要强调一下,现在存在漏洞不少,要特别注意研究解决领导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凡是查出这样案件的地方和部门,都要弄清楚这些人是怎么上来的,怎么受表彰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这类现象继续发生。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首先要把那里的党组织整顿好。”

  的确是这样,反腐败开展到现在,一批又一批的腐败分子被送上法律的审判台(甚至是“断头台”),腐败分子边腐败边升官现象居然成为当今腐败的另一大特点。于是,有识之士问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谁应该对此现象负责?”、“应不应该对失职、渎职组织干部追究领导责任?”、“又是谁将不该提拔的人提拔了,将不该重用的人重用了,将不该奖励的人奖励了?但是,现在有多少地方、多少单位这样做了?!有多少地方、多少单位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尤其是对那些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多少地方、多少单位在追究其领导失察、失职的责任?但遗憾的是,社会对此“鲜有回答”。谁都不去总结,谁都不去负责,谁都不去追究,“失察不追究”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这样一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自然就难以实施,自然就变成一句空话。

  第四,“在法律(或党纪、政纪)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阻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实施。

  笔者与大名鼎鼎的歌星毛阿敏无冤无仇,还蛮喜欢听她的歌,但常用她犯的案与普通高级工程师魏宝林的案子进行比较:一个偷税61278﹒8元,一个偷税1060800元,后者是前者的17﹒31倍;一个是初次偷税,另一个是一犯再犯;一个是判了2年有期徒刑后立即失去了人身自由并立即收监执行(连通常的缓刑都没有“享受”到),一个是照样唱歌,照样潇洒地活跃在中国公共社交舞台上,照样被一些媒体像捧星星捧月亮似地捧着,而且不断地有文人为其偷税漏税辩解……于是,人们有理由问一个问题:俩个人的偷税金额的差距如此之大,犯案的情节如此之不同,为何所受到“法律的待遇”会如此之不同?

  于是,我就想到了“在法律(或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这句话。的确,对这句话,谁都会说,谁都敢说,谁都能说;对这句话的含义及其执行的重要性,谁都清楚,谁都明白,谁都理解。但是,一到实际案件的处理之中,它就跑调了,就变味了,就走样了,就变得很不像话了。在一些地区对一些案件一些涉案人的处理中,在法律(或党纪、政纪)面前就是不能平等,现实生活中像魏宝林和毛阿敏这类“事实上的不平等”,不是一件二件,而是一大堆。查起案件或事故时整个社会都兴师动众,像当回事在办着,然而到了最后,却总是不了了之,总是来一个虎头蛇尾……于是,该判刑的不被判刑了,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就不受党纪处理了,该在法律(或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也就不平等了:对同样“犯的事”,对“当官的”就严不起来而对“老百姓”却很严很严,对“有名人”就严不起来而对“无名人”却很严很严,对“有钱人”就严不起来而对“无钱人”却很严很严,对“有后台的”就严不起来而对“没后台的”却很严很严,对“有势力的”就严不起来而对“没势力的”却很严很严……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有的当权者会想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如“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等等,惟独忘了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四次会议上所说的一句话:“对领导干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要坚决改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事件越要严肃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违纪违法的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因此,只要“在法律(或党纪、政纪)面前不能人人平等”这种现象不能改变,那么,要实施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

  在最后,我想作“最后的陈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工程,涉及的范围、问题、领域很多,不仅难度较大,还需要一个“过程”,不过因为有了《条例》的出台,有了“制度的保证”,信心还很是有的,对实施的前景绝对是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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