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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组织群防治安巡逻队上街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3:49 中国青年报

  李坚

  据5月7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为解决警力严重不足与发案率居高不下形成的恶性循环,作为湖北省襄樊第一支由政府公开招聘、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群防群治组织,樊城区新的治安巡逻队上街执法已整整一个月。日前,省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到樊城调研时表示,财政出资组建巡逻队,政府花钱为百姓买“平安”,是一个大胆的有益尝试。

  治安巡逻队上街无疑执行的是执法任务。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人身财产关系密切的事务,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及专业性,稍不注意,其行为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尽管襄樊市政府招聘的群防群治组织由政府发放工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使执法变成“执罚”,但招聘来的治安巡逻队通常不具备执法资格及专业素质,参与具体执法行动,难免会做出一些损害公民权益的事情。这样的例子已不鲜见。因此,执法行为必须由专业执法人员来实施。

  非专业人员执法有损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为专业人员执法时,除受法律、法规、政策制约外,还要受到《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一些专门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而群防治安巡逻队的行为则不受这些专门法规的约束。非专业人员执法还有损执法的规范性。专业执法队伍,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中,从报案登记、派遣调查、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研究、案件审批、案件处罚到案件归档都有一套严格、规范、成熟的管理程序;而非专业执法人员由于不具有执法的专业性,往往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定性上不准确,执法不规范。

  从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非专业执法人员经常处于执法的最前沿,很多令执法机关棘手的行政执法工作都交与他们完成。一些非专业执法人员往往无视法律法规,采用自己认可的方式进行“执法管理”,常常侵犯民众的切身利益。关于有的交管部门聘用的“征管员”私自上路收费,“协税员”使用无效收据、作废发票收取规费的新闻报道已屡见不鲜。一些执法行为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违法行径,这不仅破坏了依法行政的目标,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一个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明程度,是构成该地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该地区居民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专业执法就是行政执法文明程度的现实保障。

  尽管目前一些地方正规警力不足,是当地治安状况不良的一个因素,但这不足以成为招聘非专业执法人员来执法的理由。执法行为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权”,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须的,是一种公权行为;但另一方面,由于权力都带有扩张性,非专业执法人员行使这种权力,事实证明滥用权力几乎不可避免。一个地方治安状况不好,当地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对当地的专业执法人员进行合理配置,改善当地的治安环境,而不应采取可能侵害公民权益的招聘非专业人员执法的方式,也不应总是等到所聘请的群防群治巡逻队出现执法事故后,有关行政部门才去设法清理———这种做法对于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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