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婚姻登记新政策临时身份证也能登记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3:5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昨天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对身份证、户口簿的要求,并首次明确了非中国内地居民可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无身份证、户口簿也可登记结婚 《意见》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外国人也可在内地结婚 《意见》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婚姻状况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 《意见》规定,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另外,《意见》还对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做出了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