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权拍卖与政府“干预”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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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8:0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永州市不顾省有关部门的劝阻和部分挖砂业主的反对,将芝山、冷水滩两区潇湘河道划定为6个河道标段,如期进行了拍卖。结果,导致没有拍卖到采砂权的业主,要么退出,要么“寄人篱下”,而当地砂石价格因成本提高和市场垄断,“人为地飙升”(本报5月13日A13版)。 值得指出的是,省政府办公厅曾专门召开河道采砂管理协调会,明确指出“暂停采砂权拍卖”。对省内重点河段管理“大权在握”的省水利厅,一直对永州市拍卖采砂权旗帜鲜明地持“不支持”态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此也表示相当的关注。 永州市为何一意孤行?说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可能很是勉强,因为“垄断”已经产生,社会矛盾已经“激发”。如果说是源于“利益驱动”,庶几讲得过去,“据说”拍出了3000多万哩。然而,永州市有关部门真能作为相关权利的主体,合理合法、心安理得地“拿”到这巨额的拍卖费吗?换句话说,政府利用公共权力直接“干预”市场,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是依法行政所必需的吗? 地方政府作为权利主体拍卖采砂权,本身就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尚没有出台。省水利厅明确告知,此一做法存在着“适用法律不全、超越管理权限”等问题。而拍卖采砂权的直接后果,是砂石价格“人为地飙升”。这里,并不排除“权力寻租”的可能性。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利用公共权力的强力“运作”,可以制订出符合某些人利益的公共“政策”,从而为某些人或团体牟取超额利润创造“机遇”。当然,也会为社会创造“腐败”。 公共选择理论则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选择活动适用的理性原则,运用到政治领域的活动中,确立了国家代理人“经济人”角色的前在预设。政府在某个意义上,也是经济人。政府作为理性的参与者,其前提必须是“依法”,其职权必须是“有限”。只有这样,政府才能高效、廉洁地正确行使其权力,才能不因权力的滥用而妨碍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秩序。 河道采砂的无序状况,直接危及到航运和防洪安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是可以理解的。永州市的初衷也许无可厚非。但行使行政权力,一要有法律明确的“授权”,二要有必需的“程序”,三要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的话,好事也会办成坏事、错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