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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用地禁建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05 南方日报

  管理办法规定:

  经济适用房面积严格控制在60-80平方米左右

  购房人以市价售出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

  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发放

  本报讯 据央视国际报道,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日前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昨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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