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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集资房不得再买经济适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07 南方都市报

  政策点评

  从昨天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点评: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办法》,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 顾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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