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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经适房法规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北京5月14日电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政策解读

  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适房新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表示,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有限制

  昨天公布的我国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对此表示,面积不能过大,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正朝着符合它本来面目的方向发展,使社会上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14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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