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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意见规定特定情况下放宽要求 无户口簿也可登记结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19 南方日报

  北京消息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婚姻登记有了新规定。

  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如个别偏远地区还没有规范的户口簿,许多农村居民的户口簿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保管,而乡(镇)公安派出所只给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有些集体户口的当事人提供不了集体户口册的正本,只能提供复印件,还有些当事人因为家庭干涉无法取得户口簿,不少当事人特别是毕业后尚未落户而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大学生等等。

  婚姻状况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

  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

  同时依据民政部近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临时身份证也可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意见》还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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