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下放权力 禅城区局可审批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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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22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黄志军)根据佛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4月2日佛山市禅城园区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佛办发[2004]26号)的要求,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于5月11日举行了下放房屋拆迁审批权签约仪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拆房施工许可证核准及私产、单位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备案三项行政管理事项正式下放到禅城区房产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并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领取了拆房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把旧房拆除。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房屋拆迁审批权的下放,有利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减少办事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