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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0:0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张鹤高兴)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作出调整。《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即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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