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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视情节”不能提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0: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最近,上海市有关负责同志在谈到预防重特大事故时指出:必须警钟长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要坚决追究,严肃查处,不能“视情节”而定。

  “视情节”进行处罚,这似乎已是多年来的约定俗成。无论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还是渎职、腐败案件的暴露,一旦处理到某些相关联的人员时,往往会出现“视情节”这样一个含糊其词、遮遮掩掩的字眼。“情节”两字在这里也早已不是其原意,弦外之音是说,那些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明确的,但因在问题发生的前因后果或在某些具体细节上另有“难言之隐”,处罚时考虑进去了。于是,在一番“视情节”之后,相关当事人往往会得到相对宽大的处理。因“视情节”而加重处罚的只是极个别的例子而已。

  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这原本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视情节”这个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人为因素的概念,一旦被引入党纪国法的执行之中,必然会使严明的法纪大打折扣,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条严明威严的纪律,一项细致入微的规定,如果在执行时被加上一个“视情节”,原本滴水不漏的条规就显得底气不足了,甚至因为这个“视情节”的“蚁穴”而导致所有的条法规制等于零。近年来,各地重特大事故之所以屡禁不绝,直至闹到了“说曹操曹操到”的地步,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以往每当事故发生要追究责任人的时候,“视情节”的情况就出现了。于是,在百般开脱和“公关”活动之后,该处理的责任人被“视情节”放了一马,该严惩不贷的渎职者被“视情节”从轻发落,该吸取的深刻教训也在“视情节”中化为乌有。其结果是“前车之鉴,后车照覆”。好在最近各地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后,“视情节”在事故处理中已没有多少市场,相信某些抱有侥幸和敷衍心理的官员这下也会当真了,重特大事故频发的问题必定会得到有力遏制。

  一些同志习惯于在执纪执法时“视情节”,是因为只有在“视情节”的名义下,长官意志、亲疏好恶才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现在赤裸裸干扰公正执法的领导干部已不多见,但用“视情节”来影响处罚结果的并不鲜见。可以说,“视情节”之吃香,其实质是一些领导干部留恋“人治”的一个写照,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们不能加以提倡。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在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时,用“视事实”代替“视情节”。(据新华社)(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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