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院:投资人诉讼银广夏提交材料须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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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19 人民网 |
人民网银川5月14日电记者杜峻晓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向新闻界透露,就目前情况来看,投资人诉讼银广夏提交的材料多数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2、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此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工作。但是,4月20日开始立案以来,很多前来起诉的投资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有的没有身份证明原件,同时也不能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有的提供了身份证明原件,却不能证明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有的不能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的有效证据材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起诉,作出了相应要求,有关投资人或代理律师正在按照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补充相关材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起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立即予以立案,并及时向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手续。 另据记者了解,为使外地当事人知道应当提交的证明、证据材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明确、可行的举证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