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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贷款买楼 断供银行难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3:54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番法)开发商卖楼,银行接受房产按揭申请,都得对购房者出具的身份证明认真审查,否则会造成损失。一珠海人用假身份证在番禺按揭置业后,因杀人逃窜在外,对银行断供。银行为追讨贷款颇费周折,目前仍无转机。

  2001年7月19日,番禺开发商东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了一名来自贵州的陆姓买楼者的认购,双方当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陆某买下了东怡新区某雅园内一套20万余元的商品房。同年8月2日,陆某与开发商和番禺某信用社又签订《楼宇按揭合同》,办理了10年按揭贷款14.5万元的手续。然而,仅按期还款约2万元后,陆某的贷款就断了供,人也不知去向。为此,信用社向番禺区公证处提出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2003年5月27日,公证处做出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陆某应支付借款本息12万多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公证费370元给信用社。

  然而,虽有公证书在手,买楼的陆某却杳无音讯,对还款负连带责任的开发商也没按公证书履行。今年1月19日,难追贷款的信用社只得向番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案后,法院在执行中查到:并无“陆某”其人!这个“来自贵州”的“业主”事实上姓余,1954年7月生,广东珠海人。2001年,他用伪造的“陆某”的身份证在番禺置业,随后又在金融机构顺利办了按揭,当中都是用假证办的手续,却一直没被发现,直至2003年9月28日,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现仍逃窜在外。

  基于这个情况,番禺法院认为,信用社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书,但被执行人“陆某”身份证系伪造的,根本不存在此人。因公证书确实有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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