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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带走自己的技术=侵犯商业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1:42 中国新闻网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才流动不可抗拒,商业秘密的流失与反流失争斗随之逐日升级。2001年7月,因4名模具工人先后跳槽引发雇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导致4名工人被捕事件。2003年9月一审判决工人无罪并当庭释放后,检察机关不服判决提起抗诉。今年4月2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4名工人有罪并附带民事索赔计1160万元。对技术工人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并提出巨额索赔,这在全国还是首例。此案已引起法学界和工会系统的高度关注。

  许多外出打工者都是靠手艺吃饭的,如木匠、油工、车工。4名打工者是模具工,不料想,几年前,他们因为这个养家糊口的手艺竟遭牢狱之灾……

  向小祥、黄应中、李启兵、李如润在深圳树燊五金首饰厂打工,工作是为该首饰厂设计生产首饰的配件“爪链”模具。现年39岁的李启兵是重庆市开县人,村里好多在外打工者都是靠手艺吃饭的,有木匠、油漆工、车床工……李启兵选择当了个模具工,自1990年起专门从事模具设计制造,生产出来的模具安装在冲床上用来冲压各类五金配件产品,其中包括首饰中的爪链。

  爪链是首饰上的一个重要部件———将铜皮冲压成一个个方形的底座后,再设法将它们连接起来,就组成了一长串爪链。然后在一个个爪链底座上镶嵌上水晶石,即可做成各种项链、手链和脚链。

  随着个人技艺的不断提高,李启兵等技术工人都养成了“人往高处走”的习惯,谁给的工资高就去谁那里打工。自1990年到1999年,他们都先后换过四五家企业。这期间,所有的企业都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用工合同,没签过保密协议,他们自然也没有拿到过一分钱的技术保密费。他们掌握的这种生产模具的熟练技术也是他们在反复的实践中自己摸索出来的,企业从没有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或组织他们到任何专业院校学习。1998年时,他们在深圳树燊工作一段时间后,李启兵告诉老板说他要辞去树燊厂的工作,回家休息一段时间。按照老板的要求,他在临走之前又为企业多开出了几副备用模具。办完移交手续后,李启兵与老板结清了工资,然后离开了树燊厂。与他同一时期先后离开树燊厂的还有另外3位模具工———黄应中、向小祥、李如润。

  4名模具工回家乡休息一段时间后,得知上海宏艺五金饰品公司(下称“上海宏艺”)正在招聘模具工,工资比深圳企业还要高些,李启兵、向小洋、黄应中3人遂去应聘。深圳树燊企业老板得知原来为他们打工的4名模具工中有3名已去上海,当即给模具工李如润打电话,希望他不要去上海,还回到树燊企业工作。盛情之下,李如润应邀返回了深圳树燊继续从事开模具的工作。但工作一段时间后,李如润觉得与去上海打工的老乡比,自己的工资太少了。他要求老板加薪,老板不同意。在深圳树燊又干了两个月后,李如润还是决定离开深圳到上海宏艺打工。

  4名从深圳树燊来的模具工在上海宏艺工作期间,月薪分别在4500至11000元间不等,李如润的工资相比从前翻了一倍还多。2000年,4名模具工又先后离开上海宏艺,带着自己的技术在浙江义乌开办了自己的工厂。

  此后,深圳树燊老板认为自己企业的技术秘密流失到了上海宏艺,这对自己业务的发展会带来威胁。便以4名模具工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于2001年7月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出116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深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作为此案涉案方的上海宏艺董事长、总经理也一并被收入网中———4名模具工人相继被刑事拘留、逮捕,上海宏艺总经理林耀章、上海流行饰品公司董事长方顺龙(上海宏艺投资人)也同时被捕。

  2003年7月9日,深圳宝安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10月27日至31日又连续开庭审理了5天。

  用于冲压爪链的模具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书》和《科技查新报告》是否存在“瑕疵”?深圳树焱的做法是否剥夺了工人的劳动生存权利?

  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由北京专家小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和《科技查新报告》两份证据,以说明爪链模具技术是企业的技术秘密。其中最核心的证据是由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爪链的圆底成型工艺的设计,在爪链制造技术中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是需要大量的实践才能得到相应的数据和正确的模具形状,并非本行业中一般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取的技术信息。”

  但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书》鉴定专家小组5位成员中有两位不是登记公告的司法鉴定人,亦不是模具制造业的专家,也不是机械制造业的专家,没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不具备司法鉴定人的资质。

  上海是中国模具业最发达的城市。经辩护人申请,上海模具技术协会资深专家委员会会员吴公明教授、丁松聚教授分别以“诉讼辅助人”身份被邀请出庭。两位教授说,饰品界的爪链生产已有上百年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大陆已有企业生产制造爪链,自90年代起普遍采用自动化生产制造爪链方式,这些情况为业内公认。两位教授根据上海模具技术协会资深专家委员会5位模具设计制造业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证明《司法鉴定书》所做出的所谓爪链生产技术6项“非公知点”的结论性鉴定意见,其实都是模具行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已普遍了解的一般性模具技术,根本不存在“非公知点”问题。至于生产制造技术的使用虽有范围上的不同、程度上的差异,这只是技术熟练与精度上的问题,不能因此而得出“非公知技术”的结论。

  出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人之一郑维智也认可这一说法。

  检察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提供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退一步讲,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等于没有保密合同,除了书面合同之外,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但华东政法学院王俊民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公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保护商业秘密是一种约定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责任,只有在和员工达成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用之后,商业秘密权利人才有权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到同行业就职。4位模具工人在去深圳树燊前均已是熟练的模具工,他们的生产技术不是深圳树燊老板培训的结果,老板仅是交给了工人爪链的实物样品然后由技术工人根据样品开发模具,工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掌握的劳动生产技艺是应该拥有自主使用权的。由于本案中所谓“爪链模具的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到同行业就职,实际上是“竞业限制”的问题。竞业限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任意剥夺公民的劳动生存权利。

  1995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一审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书》存在严重瑕疵,《科技查新报告》认为技术信息在所检文献中未见有报道即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亦不具说服力。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乃是一种约定的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深圳树燊从未与4名被告人签订过任何有关厂内技术信息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甚至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过任何保密费用。因为被害人未支付过任何对价,其与该4名被告人并未形成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4名被告没有义务为深圳树燊的任何技术信息保密。深圳树燊老板对4名被告人的所谓“口头告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能认为被害人对厂内技术工人的“口头告诫”是达到《刑法》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2003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宣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6名被告人无罪(4名技术工人和上海宏艺总经理及上海流行饰品公司董事长),当庭释放,并驳回深圳树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4名技术工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吗?技术工人的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1160万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是如何出来的?

  对检察机关指控4名模具工人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乃是一种合同义务,被害人(深圳树燊)未与4名模具工人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也未支付任何保密费用,因此,即使所谓商业秘密成立,该4名被告人也不对被害人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也就不可能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何况本案被害人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4名模具工人在上海宏艺的薪水虽然较高,但也只是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工人正常的劳动报酬。公诉机关指控4名技术工人参与“年终分红”,这其实是民营企业在盈利后常见到的对职工的一般性奖励,它不能被认为是披露了商业秘密后的所得。

  对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的评估结果认为4名技术工人的行为给深圳树燊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16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深圳树燊属来料加工企业,这种企业性质决定深圳树燊只能以收取加工费的方式获得营利,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加工费用的损失。而上海宏艺和上海流行饰品公司是经营性企业,其利润是经营利润,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而且作为来料加工企业,深圳树燊的进口原料和出口制成品均属海关监管货物,其数量、价格均有据可查,加工费用如有损失的话也容易计算,不存在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公诉机关以上海宏艺和上海流行饰品公司的获利来替代深圳树燊的损失,明显不合理。检察机关委托深圳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因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而且在关联性上有严重缺陷,其评估结论合议庭不予采信。

  技术工人专业性强、就业范围窄,这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如果不允许他们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工作,只有失业。如此,技术工人的劳动生存权利如何保障?

  一审判决后,深圳地方检察机关对此案提出抗诉。2004年4月28、29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但明确表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能理解。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茅彭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房保国博士、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及上海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一致认为: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是竞业限制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全国上亿工人的劳动生存权利问题。深圳树燊对企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再次将员工择业自由问题的讨论提上了亟待解决的日程。法律学者们认为,在企业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而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限制条款不应当成为企业不受约束的权利。

  他们说,技术工人专业性强、就业范围窄,这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如果不允许他们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工作,这些人只有失业。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禁止滥用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公民劳动权的需要。

  他们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文化程度如何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要求竞业限制,这种做法错误的,因为我们的政策上是鼓励技术工人的正常流动。我国目前技术工人数量偏少,技术工人大多收入偏低,取得合理收入的办法,就是通过合理流动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力,这也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力。来源:工人日报作者:胡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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