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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杜绝行人闯红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2:4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闯红灯的多过等红灯的、集体闯红灯自以为“法不责众”、“我没有钱你说咋办?”这些问题已经成了连日来交警处罚闯红灯者遭遇的三大难题。那么,如何让新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到实处,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社会学、法学等方面的一些专家学者。

  处罚“闯红灯”是对生存权的保护

  西安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张永春:从城市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严管重罚是一个必然的规律。像文明程度很高的新加坡,行人闯红灯或不走斑马线,会被处以折合人民币120元的罚款,随地吐痰等会被处以折合人民币420元的罚款,这些都是“罚”出来的文明。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要被罚款,是人权中对生存权的保护和尊重,而不是来为难老百姓的。执法应该坚持下去,不能因遭遇阻力而懈怠。就是对方找出千般借口罚款难于落实,但这种现场纠违,也会对违法者产生刻骨铭心的印象,他会把自己当街被罚的事说给至少10个人,产生倍增效应,这本身也宣传了《交通法》。除了执罚外,可以采取辅助性的措施,遇红灯时协管员可以拉绳阻止,或通过公益广告,现场宣传闯红灯要罚款,以此提醒市民自觉遵守。

  强制预防比罚款更重要

  长安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教授贺宏斌:强制分三种阶段,强制预防、强制制止、强制执行。在对交通违法者施以处罚的问题上,更主要的是强制预防,这包括宣传和技术措施两方面的预防。从宣传角度讲,可以在一些十字路口的斑马线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市民闯红灯违法。而在技术上,例如对一些人流量大,而信号灯预设的行人通行时间过短,以致年老体弱者无法在设定时间内正常通过而因此违法的,应该调整通行时间或者采取增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临时交通设施,从根本上避免闯红灯现象的出现。用这种人性化管理和交通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交通法》的实施。

  闯红灯罚款莫谈“适应期”

  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主任、教授王周户:“行人车辆都不能闯红灯”,这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新法出台只是在罚款程度上有了变化,不存在什么适应问题,不能让行人把“我不知道《交通法》实施了”作为闯红灯后的借口。

  现场处罚有一种示范效应,惩戒当事人,也对其他人起到威慑的作用,我们追求的应该是惩戒过程而不是结果责任。但目前交警在执罚过程中产生了一种误区,好像闯红灯必须现场收取罚款,罚出个结果才行。其实对交警而言,更重要的是在现场作出处罚的决定,对闯红灯处罚可以“罚交分离”。即无法当场罚款的行人,可要求当事人出具身份凭证,先落实身份,并据此开具处罚决定书,令其到指定的银行或地点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收取滞纳金;对抗拒国家权力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王教授也谈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和实施不是交管部门一家的事,应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氛围,而不是让交管部门单枪匹马地去应对整个社会的压力。记者陈静见习记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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