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首进反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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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2: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殷文静通讯员崔洁肖水金)今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获悉,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的条款被首次单独列入该《条例》中。 据介绍,该《条例》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还特别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规定“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单位的监督权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何意义,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委党校刘小冰教授。刘教授说,新闻单位作为监督主体被列入《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南京是个创举,也是个新鲜事。这充分反映了党和群众对新闻工作者的信任。新闻单位是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单位的触角涉及各行各业,具有信息广、反应快的特点。由于没有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以致新闻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显得痴呆。曾出现了河南省泌阳县广播电台记者魏家强因写批评报道而被开除的怪事情。这一立法授权,指明了新闻舆论监督对象的活动范围———履行职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关的行为都在新闻舆论监督之中。刘教授指出,给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新闻舆论监督之剑一定会更加锋利。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遏制腐败和社会不正之风,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的制度;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以控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政府采购等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防止司法腐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遵守的制度,防止利用手中权利犯罪;对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其接受监督。《条例》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定期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收入和境外存款、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和引咎辞职等制度。 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16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