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女救助站内遭猥亵”案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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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3: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南宁5月15日电备受关注的薛宝玲在救助站内被保安猥亵一案又起波澜。昨日上午,薛宝玲状告南宁市新城区保安公司、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救助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国家实施由收容改为救助制度以来,广西首例发生在救助站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41岁的原告薛宝玲在亲友的陪同下参加了昨日庭审,薛宝玲诉称:2003年9月9日,原告和王建国因东西被偷,身无分文,在南宁火车站附近流浪两天后,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决定给予救助。原告被安排住在二楼14号宿舍,同住一室还有另两位妇女。由于救助站不依法管理,违反“女性受助人是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等规定,在9月14日凌晨,原告竟被一名叫马兴发的男保安在宿舍内当众长时间凌辱三次,致使原告下身出血,身体多处受伤。 2004年2月10日,马兴发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南宁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期限内马兴发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原告被保安公司和民政局等领导安排遣送回到陕西后不久,王建国发现原告精神出现异常,晚上会经常突然惊醒,大喊大叫。 10月17日,王建国带原告到南宁民政局、救助站和信访局等反映问题,并提要求给原告治病等,开始被告答应为其治疗,但后来由于被告不支付医疗费,致使原告无力交费,11月20日被医院赶出。因欠费被中断治疗后,薛宝玲提出要求南宁市民政局、市救助站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损害赔偿费用的民事起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当代生活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16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