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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24小时供应并非必须24小时营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5:16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就药品零售企业能保证24小时供应的问题进行了解释:24小时供应和24小时营业是有所区别的。

  此前,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为了帮助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确理解这一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是从满足群众购药需求和方便群众购药考虑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通过24小时营业实现24小时供应,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在市场有需求时保证24小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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