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与缘——中国首例特大连环串子案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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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5:17 南方日报 |
血与缘——中国首例特大连环串子案纪实 晴天霹雳——儿子不是自家的 峰回路转——亲儿竟在朋友家 一波三折——千里寻亲才开始 长篇纪实 赵盛强 著 关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问题,原告赵盛强夫妇认为: 1、本案被告具有过错责任。由于市医院医护人员在婴儿3天的看护期间,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原告将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的赵达抱回家,抚养了20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有这些都是被告造成的,因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原告的精神损害应该得到补偿。从孩子四岁起,第一原告赵盛强便怀疑第二原告宫克婚前有外遇,两位原告始终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特别是第二原告,心灵上受到极大的创伤,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17年,直到做完亲子鉴定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化市人民医院方面认为: 1、二原告分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解释中第二条规定:非法与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本案事实看,通化市人民医院因不明原因导致两位原告失去了对亲生儿子21年的监护权,在感情上和精神上带来痛苦,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现在其亲生儿子已经找到了,在一定程度上其精神损害可以消除,虽然两位原告当庭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但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受害方的人员分别给予赔偿承担责任。 2、根据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从6个方面进行确认,最主要的一条是受诉地的生活水平即通化市平均生活水平而定,应将精神损害赔偿额定在500元至5万元之间为宜。 法庭还就赵盛强夫妇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委托律师人身损害经济问题展开辩论。 赵强盛夫妇认为:赵家聘请的律师在随同赵家夫妇到沈阳做亲子鉴定期间发生车祸,律师在医院治疗费用1742元,同时有关医院证明,律师仍需要继续治疗。由于律师车祸受伤与串子事件有因果关系,所以,律师的治疗费用应由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 医院方面认为:赵盛强所请的律师是为委托人服务而聘请的,交通事故也是在做亲子鉴定过程中发生的,不应该把律师人身损害费用转嫁在市医院身上,因为此事故和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意欲对此事再次进行法庭调解,但赵盛强夫妇没有同意。 2002年12月6日上午8点30分,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继续开庭,开始审理孙华东、李爱野状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案。原告孙华东和李爱野夫妇出庭。被告仍然是郭副书记和代理律师出庭。 孙华东夫妇没有请律师,开庭前夫妇俩同懂法律的亲属和朋友们商量,从四个方面考虑决定不请律师:一、通化连环串子案的事实很清楚,原告与被告方不会有太大争议,法庭辩论的可能性不大;二、孙华东本人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开庭时只要将事实和要求陈述清楚,法庭自然会依据有关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三、请律师需要费用,如果请一般的律师,用处不大,如果请名律师,费用太高,孙家的经济状况不允许;四、在孙家夫妇的背后有一个由亲属和朋友组成的律师团,完全可以为他准备好陈述词等文件。 另外,孙华东本人也有信心用自己的声音向法庭陈述,用自己的力量争取法律的保护和支持。(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