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名业主一审败诉不甘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7:1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发生在奉化锦山明珠小区的汽车库买卖纠纷案,前天由奉化法院一审宣判,41名业主以“汽车库高度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要求房产商“变更价款并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已在3月12日已对该案作过报道。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购买车库时应该知道车库是位于架空层的。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给付商品房及车库价款后,被告也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和车库交付原告。应该说,双方均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作为原告的41名业主在法庭上提交了《汽车库设计规范》,来证明被告房产商交付的车库高度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法院一审认为该规范仅适用汽车库中的一类,即坡道式汽车库,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汽车库应达到的高度;我国对于设置在商品房架空层内的汽车库,尚无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汽车库可以停放车身高度低于车库入口高度的普通家庭轿车,具备汽车库使用功能。据此,法院对41名业主以汽车库高度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要求变更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业主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