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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阻力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0:48 人民网

  网友:朱新美

  当去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时,人们的心情是愉快的,因为从中共修宪的建议内容中可以看出中央推进宪政民主的决心;当今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载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时,更是赢得了全社会的普遍欢迎,公民从中看到了很多的希望,似乎个人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不折不扣的保障,有了《宪法》撑腰,胆也壮了。不仅如此,舆论界还为删除了“并给予补偿”前的一个“逗号”而唱了很多的赞歌。不过,对于能不能履行《宪法》的原则,《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文能不能贯彻执行,我是没有把握的,所以,3月26日我在“人民网·观点”撰文说:“删除这个逗号比不删除这个逗号确实避免了文字上的歧义,但问题不仅仅在这里,更重要的是要使行政者能尊重《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要建立起宪法法庭,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如果不能对《宪法》的地位进行有效地维护,又何必制定宪法呢?更何况一个逗号。”

  看来真让我不幸言中了。湖南省嘉禾县委、县政府目前正在抛开根本大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大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县为了建一个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涉及1100多户、7000余人和2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的拆迁。而嘉禾县城人口也就3万余人,也就是说,建这个商城需要动迁县城至少五分之一的人口,显然难度很大。于是,2003年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以“嘉办字[2003]136号文”的名义,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即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对完不成“四包”的轻则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重则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有嘉禾县公民说,这样株连九族的拆迁,导致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更有政府挂出的“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横幅,淋漓尽致地显示了嘉禾县权力者的张狂。想不到慈禧在19世纪垂死的晚清时代说过的“谁叫我一时不痛快,我就叫他一辈子不痛快”的令人心悸的话,在21世纪还能粉墨登场,确实让人有着殊途同归的感慨。慈禧是什么人?不就是绞杀宪政的罪魁祸首吗?在嘉禾县拾慈禧牙慧的横幅中所表现出来的行政理念和由此派生出来的近似野蛮的施政方式,我们能看到宪政民主的影子吗?

  上个月底看到一条消息,说是挪威政府为防范恐怖主义的威胁,特地从德国宝马公司给首相订购了一辆高级防弹车。但是,轿车运进首相府的大门后,却出不了门,上不了路。其原因是,“轿车比原规定标准超重40公斤”;公路管理部门以“显然不利于我们的公路”为由,拒发牌照。后来,轿车还是出门上路了,但不是因为公路管理部门的通融,而是首相府只好找宝马公司为轿车“减肥”,才得以注册领取牌照。才重40公斤就上不了路,在我们这里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这个小小的例子正好说明了在一个宪政国家,当权者不能胡作非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论你的权力有多大,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必须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事实上,中国的宪政之路历经一百多年,可至今仍然处于艰难险阻之中。那么,宪政之路为什么如此的艰难?其阻力来自何方?我以为,主要是来自当权者。而其根本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权力单边主义,缺乏各个阶层间相互利益的制约与权力的平衡,以及对行政者的制约机制。因为权力的单边主义,所以,当权者有足够的力量置法律于不顾,有足够的能耐阻碍宪政民主的推进。因为宪政对于一些当权者来说并没有什么看得见的好处,相反却要分散、制约并监督他们的权力,因此,当权者也就从来不把宪政当一回事,《宪法》和法律也不在他们眼里。权力在有些人手里,已经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成了获取个人私利的利器,而法律在当权者手中也已经成了打击异己、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谁要不听话,谁要不听使唤,谁就要受到权力和法律的双重制裁。4月21日,嘉禾县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对公民李会明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拆行动。当天,李会明、李爱珍夫妇和陆水德三人站在房顶上抵制拆迁,被警方带走,数天后,三人均被处以拘留,罪名分别为“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李会明之子李湘柱,原广发乡政府公安特派员,因未完成“四包”任务已被免职。到底是谁在“暴力抗法”?不是显而易见吗!嘉禾县的这一做法,让我想起了洛克《政府论(下)》中的一段话:“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这样的权力还会顾及《宪法》的尊严?还会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还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吗?

  《宪法》我们早已有了,但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在一个立宪国家,推进宪政应该从尊重《宪法》开始,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有着绝对的权力,所以,尊重《宪法》又必须从各级当权者开始,因为他们掌握着很多的公共权力,特别是有的当权者滥用权力已经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尽管他们有时打着建设的旗号,但无论当权者有怎样正当的资格,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当权者有怎样的职责,第一位的职责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强调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不从尊重《宪法》开始,宪政之路仍会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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