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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豪门打官司”千万元版权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3:07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 北京女子施昉以欺诈为由,向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索赔违约金1000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施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其移除登载在其个人网站上的《时间作证》的所有内容。

  施昉写作小说《我与豪门打官司———一个轰动新加坡的中国女子》,并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下属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就该书签订出版合同。合同中,施昉授予出版社在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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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中文文本的专用使用权,并约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转载、简繁体字海外出版以及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和网络传播等专有权利的转让事宜。双方还约定,该书起印15万册。2003年10月,施昉在其个人网站登载《时间作证》的部分内容,并在网上声明该合同无效。

  今年1月,施昉将出版社告上法庭,称出版社在签约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合同应无效。施昉同时认为出版社没有兑现合同中约定的15万册起印数,请求判定出版社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出版社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施昉立即删除《时间作证》登载在网站的内容,并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施昉以出版社未履行发行宣传计划为由认为被告违约缺乏合同依据,该《图书出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起印15万册”应当解释为第一次印刷图书就应当达到的数量,出版社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施昉主张的1000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定施昉在其个人网站上登载该作品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从网站上移除作品内容。

  (包蹇 丁慧)

  《华东新闻》 (2004年05月1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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