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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迟到的“金点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5: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白天亮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88名法律顾问人员,如今个个是企业的“功臣”,2003年他们人均为企业追回外部欠款73万元。但在两年前,他们中大多数只是企业法律处的小职员,企业里的大事他们插不上手,重要会议连旁听的机会也没有。

  这些法律顾问说,是总法律顾问这个好制度,使我们能发挥所长,参与到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中来,为企业作更大的贡献。

  集团上上下下的人说,是总法律顾问这个好制度,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这个制度真是一个“金点子”。

  全程介入十多次谈判

  对于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个“新事物”,不少企业有疑问,企业里已有了法律处,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之有何不同?

  中航二集团的总法律顾问李申田给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集团下属一家公司,决定将其与外方合资的某企业中价值2亿多元的股权转让。第一次转让,合同已开始履行,收购方已派人参与了合资企业的经营。就在此时,由于收购方原因,股权转让款被金融机构强行划走。如此一来,股权极有可能转成债权,追债的难度可想而知。当时,总法律顾问制度刚刚在中航二集团及其下属的17家企业试点。该公司总法律顾问果断介入,采取补救措施,解除了合同,并获得了500万元赔偿。

  此前,这家公司对总法律顾问制度并未太看重,当法律顾问人员的各项建议送达业务部门时,还被删掉了一部分。经过这件事,公司领导彻底转变了观念。之后的10多次谈判,公司老总都主动提出要带上法律顾问。

  紧接着是第二次转让。总法律顾问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约定股权交付日为收购方已付款95%之时,发生争议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转让由于合资企业的外方不同意而中断。收购方在已付款95%的情况下,考虑到异地仲裁的难度,没有与公司过多纠缠,协商解除了合同。第三次转让,总法律顾问否定了收购方资产由其主管集团公司担保的方案,最终使收购方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金融机构付款担保。

  “不同之处就在这里”,李申田说,“2亿元的转让,是重大的商业机密。转给谁,怎么转,条件是什么,这些内容,从前一个法律处的职员根本不可能知道,参与决策更谈不上。设置总法律顾问后就不一样了。他有权介入企业的重大决策,他的协调力、推动力,也会随着权力被赋予而得到提高。他的声音将更有分量。”

  李申田感慨地说,许多跨国公司,如波音、通用等早已建立起成熟的总法律顾问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虽然推行的迟了点,但一切都还来得及。

  不仅是要账打官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一年多,企业大量的欠款被追回,许多担保难题被解决,上上下下都对李申田和他的下属们刮目相看。但李申田认为,设置总法律顾问不仅仅是为了要账打官司。

  他表示,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总法律顾问本身就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决策层成员,他不仅要组织、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各部门、各环节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来保证企业依法决策,实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确保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回顾一年多的工作,诸如要回陈账、打赢官司,这是看得见的成果,更多的则是事前预防所产生的看不见的成果,而这才是设置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衷。

  “四级审核”办法就是中航二集团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推行的。过去集团业务部门往往要在出了法律纠纷后才会想到法律顾问,现在则关口前移。下属企业的一项申请在送呈业务部门审批时,要同时送交法律顾问,经过具体法律审核承办人员、法律处处长、办公厅主任、总法律顾问四级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书,会同业务部门的意见一同作为决策的依据。2003年集团总法律顾问共发出法律意见书40余件。这40多件意见书以及下属企业类似的法律意见究竟为集团避免了多大损失,不好计算。可以计算出来的是,2003年中航二集团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比上一年下降了50%以上。

  最为难的是人才紧缺

  在更多的下属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航二集团最感到为难的是人才紧缺。

  当初为试点的17家企业选拔各自的总法律顾问时,集团总部一度颇为费劲。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才本身就少,要从其中挑选出工作层次、经历经验都比较适合的更是难上加难。何况,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的定位高于各业务部门,与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并列。一个普通职员,即使精通法律,能力很强,也不便将其一下子任命到如此高的职位上,这还涉及到企业内部关系协调的问题。

  集团也曾想过从外部引入“空降兵”。但当前社会律师的工作环境普遍比企业法律顾问要好,收入甚至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数倍,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不愿意到企业来工作。作为一家大型国企,中航二集团的收入分配改革步伐还没有迈得很大,难道总法律顾问的薪水还能高过总经理?

  中航二集团是国防科工委旗下十大军工企业之一。记者了解到,这十大企业中有不少引进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有的效果并不突出。不少人认为,中航二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之所以搞得好,除了领导支持、企业法律基础较好外,关键是有一位合适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李申田。此前,他是集团办公厅主任,同时也是一位专业律师,拥有20多年的执业资格。他因此成为总法律顾问的不二人选。他本人也以专业的优势和多年积累的协调能力很好地推行了这一制度。但在个别企业,中层干部找不到一位法律专业人士,最后只好任命一个非专业人士,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安排干部,流于形式。

  中航二集团副总经理梁振河认为,当前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个迫切任务就是加强人才培养,要建立起一支素质高、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顾问队伍。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17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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