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丰华定性黑社会组织 陈毅锋被逮捕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8:40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甘雪明 通讯员/周俊峰)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冠丰华”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毅锋、卢红娇等16人,前日被深圳市检察院刑检部门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公安机关侦查,目前的证据材料证实,以陈毅锋和卢红娇等骨干分子为首的冠丰华公司,多年来盘踞在罗湖区东门等地,长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暴力抗法妨害公务、非法经营、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产、组建非法保安组织等五方面的违法犯罪事实。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可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所确定的特点,把冠丰华公司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第一、冠丰华公司具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决策层和执行层有等级森严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每次违法犯罪活动都有分工明确的策划者和实施者,人数众多。这个公司有陈毅锋作为明确的首脑人物,其余领导者、骨干成员十分固定。 第二、冠丰华公司长期以合法企业的形式为掩护,有组织地通过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或者其它手段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冠丰华公司因此得以招募大量“保安”人员为打手,在深圳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案例无数,罪行累累。 第三、冠丰华公司通过暴力抗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其强占、非法经营的区域内,抵抗国家的法律管理秩序,非法控制、影响了一定的地域、行业,在深圳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