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设置“高压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9:41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据新华社电四川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十条纪律。同时明确规定,凡违反这十条纪律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四川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从查处的案件分析,目前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问题很突出。 主要表现在:国有产权转让缺乏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国家和省里三令五申,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搞暗箱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领导干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有的从中捞取好处,损害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 四川省委、省政府在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市场交易的同时,还出台了《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设置了“高压线”。规定明确提出,国有产权持有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采用公开、平等和竞争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转让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方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转让过程必须有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参与收购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回避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开披露。 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规定中提到的国有产权涵盖面要宽泛一些,除企业国有产权外,还包括行政性事业性资产、国有特许经营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