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逼民为“贼”者该如何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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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0:27 红网 |
据《新京报》5月16日报道,因厂里拖欠工资不发,住院治疗也不给钱,广州一员工蒋某潜入老板家,“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几千元工资款,却不料被报警抓获,最后以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前日,该案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关于该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成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本来,工钱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合法的利益,当遇到拖欠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讨要。蒋某却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来“讨回”自己的工钱,哪知他这种极端的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对其作出处理,我觉得是十分应当和必要的。 但是,不管将来法院将如何处罚蒋某,但有一点,那就是蒋某其实也是“受害者”,他本来应当得到“工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而且,蒋某之所以违法犯罪也是迫不得已,总有点被“逼上梁山”的味道。因此,对把这名员工“逼上”犯罪之路的老板,我觉得也是应当追究一下他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从这里可以看出,责令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就是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惩罚”和“代价”。 笔者认为对于蒋某的老板,在对蒋某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对蒋某的老板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上面的规定,有关部门最起码应当责令蒋某的老板向蒋某支付拖欠的工钱、经济补偿。虽然法律还规定,蒋某还可以获得一至五位的劳动者赔偿金,但是对于蒋某这个事情来说,这样的“措施”却不能使用。因为,很显然如果相关部门责令蒋某的老板蒋某另行支付“赔偿金”,则会有可能事与愿违,有可能造成有些员工为了获取“赔偿金”而宁愿违法的结果。 那么,既要让“欠薪老板”受到“惩罚”又不能让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获利”,我想惟一的办法就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从法律上来说,劳动监察部门能对用人单位这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吗?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这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漏洞。如果有法律规定,而有关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不对用人单位处罚,那就是失职和纵容。 总之,如果不对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违法受罚的老板也进行处罚,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我们的法律事实上是保护了违法的或说侵权的“欠薪老板”的利益。看到蒋某站在法庭上受审,也许现在曾拖欠蒋某工资的用人单位的老板正在偷着乐呢! 所以,在对蒋某追究刑事责任时,也不能轻易放过了那位“欠薪老板”,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