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处罚不良行政行为 延误工作者待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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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3:25 人民网 |
本报讯山东省近日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意见》,对发生8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将作严肃处理。 据了解,对这8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为:因不熟悉业务和相关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受到投诉的,待岗培训;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降职;因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一年内发生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予以降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鞠鹏 邵显亭) 《华东新闻》 2004年05月18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