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一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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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5:3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烧草积肥毁坏林地 罚做劳务恢复植被 据新华社成都5月17日电(田刚、廖时权)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判决被告人李和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达成了由李和春提供劳务帮助森林经营方恢复被毁山林的调解协议。 2月21日10时,宜宾县李场镇农民李和春在其自留山上铲草烧灰积肥时,不慎引燃附近森林。李和春随即通知社长钟乾富组织人员扑救。经努力,将大火扑灭。造成过火国有林地13.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8万多元。 事后,李和春主动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受损方隆兴森林经营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和春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了解到,李和春家庭贫困,案发后已尽最大努力赔偿,确无赔偿剩余损失的能力。据此,法院在征得隆兴森林经营所同意后,主持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女儿冒名骗取房产 老母起诉讨回公道 据新华社上海5月17日电(李学兵、杨金志)上海市民张某为了拥有一张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不惜连哄带骗地将八旬老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位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冒用母亲名义与自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3年2月,张某做生意手头紧张,听人讲拿房产证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张某于是骗取母亲吴老太太的房产证、户口本和身份证,用老太太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利用这份合同和老太太的各种证件,张某到房产中心将母亲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用这张房产证,张某向银行借到10万元贷款。 2003年9月,吴老太太发现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变为张某。2004年2月12日,吴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冒名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张某冒用其母亲名义与自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应当返还给母亲。此外,张某表示愿承担母亲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5月18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