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命”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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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6:39 深圳商报 |
最近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判赔了5万元。 从法理上来说,法官是没有过错的,因为他是按照现行法律来判的。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又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人命”怎么会还不如“狗命”值钱呢?如果法官判决没有问题,那就一定是他所依据的法律出了问题,是立法出了问题。 不得不承认,因为种种原因,我国现行法条对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太低,这已经导致了种种恶果:矿难事故中,由于死一个人只须赔两三万元钱,因此那些黑心矿主就不肯花大价钱搞安全设备;有的司机撞伤人后,不但不马上抢救,反而冒着风险倒车把伤者撞死。 “尊重生命”不能仅仅挂在口头上。用法律形式杜绝“人命”与“狗命”价值倒挂的现象,遏制住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是非常紧迫的事情。做到这一点,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