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引咎辞职“南橘北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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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6:39 深圳商报 |
在西方,“引咎辞职”作为政治惯例在两个配套因素的作用下发挥着有效作用:一是透明度高,权力制约机制比较健全;二是舆论监督有力。显然,中国目前引咎辞职主要还是靠行政机关自上而下地推动的。引咎辞职在中国会不会“南橘北枳”?这点值得我们思考。 一个宣布“引咎辞职”的行政首长,作为官员,他必须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起行政责任;作为公民,他又必须为自己的刑事或民事行为负起法律责任。然而,目前一些地方颁布的对干部引咎辞职的标准中居然有一些完全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显然,这此条款很容易被一些官员利用来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求大事化小、避重就轻。 对此,我们应该树立起这样的观念:如果出现了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事件,“辞职”仅仅是为了方便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迈出的第一步。而透过引咎辞职对官员的日常业绩进行监控才是更重要、更有意义的。“引咎辞职”求的理想目标应该是:让工作平庸者、行为失当者辞职,让能者、贤者居其位。(《燕赵都市报》) 作者:《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