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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的喜人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8:4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因为侵害了宪法所赋予的“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因通信企业拒绝提供客户电话详单而对其处以罚款的几家基层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进行了赔礼道歉(本报今日A1版)。发生在我省的一例“依宪保权”案例,昭示了宪政的一次重大胜利。

  宪法贵为一国之根本大法,系“万法之母”。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宪法不能作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与思维定势,造成了宪法无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母法”权威作用的尴尬局面。具体到2000年以来我省发生的5起通信企业拒绝向法院提供用户电话详单而被罚款的纠纷上,虽然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人民法院仍能从《民事诉讼法》中找到违宪调查的理由。该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这也就是5家通信企业拒绝配合法院调查而遭受处罚的根源所在。

  那么,如何来改变这一“惯例”呢?法律专家们提出了实现“宪法司法化”的设想,即“宪法的可适用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审理个案,从而确保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屡有发生,如果推行宪法司法化,就能激活纸面上的宪法,在司法过程中凸显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使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变成现实。

  “通信案例”虽然没有上升到诉讼的程序,但它传递了积极的依宪治国的信息:宪法是“万法之宗”,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观点也体现了同样的“宪治”精神: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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