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涂鸦应否法办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07 南方都市报 |
街谈 小张在佛山某餐馆如厕时一时性起涂了几句黄段子,类似行为,我想每个人都不陌生。也许你也跟小张一样,曾经在粉墙上、文物上、长得好好的树皮上写过粗话甚或誓言。当然,我们不会因为没被人抓住而庆幸,因为自信没人跟这偶尔为之的个人行为较真。 但是较真会怎么样呢?餐馆老板给小张指了两条路,或者交200元罚款,或者把厕所墙上和门上的涂鸦全部清理干净。小张选择了后者,给餐馆干了3个多小时的义务工才被放行。结果餐馆老板的做法却遭到“是否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诘问。 民间处理纠纷讲究“先错原则”,因为小小的言辞之争、些末小事,闹出极严重的后果,最后两败俱伤不可收拾,论对错也分辨不出谁是谁非:大家都有错。只能用最低级的分析方法,问“究竟是谁错在先”,先错的人承担较大责任,不仅没处讲道理,而且面临“修理”也只能是自食其果、自取其辱。 这几年走南闯北,在火车上不止一次看见乘务员把逃票的女人孩子抓住,让他们义务打扫卫生,人人都知道那个不穿制服而干活的人没买车票,但是我们仍然觉得很难说这种局面对逃票的人更不公平:他要么接受逃票的罚款,要么下车,二者都是他所不愿意的。所以有时候觉得乘务员这样处理还挺有“人情味儿”的。 饭馆和小张之间的纠葛,显然是跟火车乘务员与逃票者一样,很自然地采取了“民间传统”来处理。 现在讲究以法治国了,法制意识深入人心,小张虽然“错在先”,可是饭馆扣人做工,事情就变得很严重了,如果依法办事,饭馆老板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但是我觉得既然“较真”讲法制,就要一律平等较真到底:小张没违法,固然不必要法律来裁夺,但他是否就不承担责任呢?是否也应该说说针对这个学生的行为,饭馆该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的程序来确定惩罚的形式?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习惯中,确实有一些不文明不道德的传统,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我们不当有罪过。毁坏公物、践踏草坪,大声喧哗、无视行为规范,谁都指责、谁都难受,可是谁都不改。 “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样,“法治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虽然我不赞成要用法律来管辖我们的一举一动,但是,对各种行为都作出规范的、法理意义上的边界约束,更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公德心的培育。 黛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