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检察院抗诉停车场丢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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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08 法制日报 |
14名看管人员免除赔偿责任周一志 寄存在停车场内的小轿车丢失,法院一审判决停车场的开办者和14名看管人员共同赔偿车主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4名看车人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过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14名看车人员的赔偿责任终于得以免除。 2002年4月8日晚,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信用联社将本单位的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小车寄存在原万县市蓄电池器材总厂开办的停车场内。次日早上,驾驶员发现该车丢失,遂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被盗小车一直下落不明,失主便向法院起诉这一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五桥信用联社将小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内,被告就负有保管该车的责任,由于看车人员的失职,致使车辆被盗,因此,被告应当赔偿。鉴于该停车场系蓄电池厂开办,文某等14名职工参与照管,停车场所获利润由厂方和照管人员平均分配,据此,法院于2003年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丢小车损失的101701.52元由蓄电池器材总厂和14名参与照管工作的职工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14名看车人员不服,向万州区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是蓄电池厂和五桥信用联社,文某等14名看车人员系蓄电池厂的职工,与信用联社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具有赔偿的主体资格。由于本案的保管人是蓄电池厂,该厂对本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抗诉。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于近日作出撤销原判,由蓄电池器材总厂赔偿小车丢失造成的损失,免除文某等14名看车人员赔偿责任的再审判决。 |